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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校園新聞:學生議會】2014.11.09 學生議會11月份常會

2014/11/09

撰稿人:鄭捷、薛炳宏

本校學生議會於11月9日下午在行政大樓三樓第二會議室舉行11月常會,會務報告詢答部分,議員提出校內總務及飲食的問題,同時詢問催促議員、社系長名片發放狀況,並提案修改《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學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。

11月9日於行政大樓三樓會議室召開十一月常會,針對學校的食安問題琢磨許久,學生會表示宿舍水質檢驗報告將在近期出來,屆時會向全校公布;學生議會多數議員表示,校內多處的維護狀況不理想如圖書館附近之草皮維護、鏡心湖旁的警示牌損壞等等,學生會表示會向總務處反映,議會也將持續關注此事,另有議員問及議員、社系長名片發放狀況,學生會表示會盡力催促,請議員不要擔心。

 

本次會議另提案修改《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學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,有效提昇明定實施狀況並將不合理的時限予以修正,列舉條文如下:

原文:《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學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第十九條

競選活動之項目如下:

一、舉辦政見發表會。

二、張貼海報、印發名片、宣傳單及其他宣傳物。

三、於校內各刊物刊登宣傳廣告。

四、其他經選委會許可之競選活動。

若候選人之活動非上列所述者,選委會可視情況予以口頭警告、違規公示或勒令停止該活動,屢勸不聽者.可取消其候選人資格。

 

修正後:此一條文修正將違反法規視情況處置,改為應立刻勒令停止,再視情況給予其他處分,然後將勸導次數明定,改為達三次仍違規者,可取消其候選人資格,以減少爭議同時給予選委會裁定權。

 

原文:《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學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第三十五條

罷免案通過後選委會應於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,罷免案通過者,被罷免人應

於公告當日起解除職務。

 

修正後:此一條文修正將公告期限改為五日內,並且增加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選投票。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,在訴訟程序終結前,不予補選,縮短公告期限並明定補選期程,是為了促進選舉效率,增加提起罷免訴訟者不補選,避免罷免未完成即補選,耗費資源的狀況。

學生議會主席鄭捷表示,議員聚焦學生權益,實際發揮學生自治中民意機關之用意,期待將來有更多相關表述。另外,議會每月常會將會固定於禮拜日的下午兩點舉辦,也開放旁聽席,提供下午茶供與會人員參與。11月23日舉辦的議事研習,只要是校內學生都有資格參加,歡迎全校學生一同參與天字第「議」號。相關訊息請隨時關注我們的粉絲專頁「國立臺東大學─學生議會」。

出席議員及列席狀況 旁聽席認真閱讀會議資料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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